××××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 执×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的标的物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事实及标的物的价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 (写明赔偿数额)。
(或按被执行标的物的价值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交付财产的案件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的标的物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裁定被执行人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