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责令交出财物(票证)通知书
(××××) ×× 执×字第×× 号
××××(写明有关单位、公民或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字号)一案中,查明……(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确定交付的标的物×××被你(单位)隐匿(或非法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将×××交付本院。
逾期不交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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