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写明以物抵债事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或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内容)作价××元(写明抵偿价),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写明具体债务内容)。[……(写明被拍卖动产的名称)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写明被拍卖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名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