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 执×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年××月××日,以(××××) ×× 执×字第×× –×× 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写明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状况]。并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写明变卖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l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等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