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裁定书
(××××) ×× 执×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 执×字第××号……(写明裁定的主要性质)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现因……(写明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