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冻结被执行人预期收益执行裁定书
(××××) ×× 执×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写明有关企业名称)有预期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在×××(写明有关企业名称)的预期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写明具体的冻结期限)。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