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预查封执行裁定书
(××××) ×× 执×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履行产权登记手续的进展情况以及在先强制措施的登记顺序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
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年(×月)。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