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将被执行人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权益转让申请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 ×× 执×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年××月××日以(××××) ×× 执×字第×× –×× 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或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并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第l款(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适用第5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写明企业名称)中的…… (写明转让的投资权益份额)投资权益作价…… (写明作价数额)转让给×××(写明投资权益受让人名称,包括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