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禁止被执行人转让知识产权执行裁定书
(××××) ×× 执×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年××月××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写明被执行人享有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的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0条第l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享有的专利权〔或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的财产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 判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