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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已到期收益执行裁定书

××××人民法院
禁止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已到期收益执行裁定书


                              (××××) ××    执×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写明有关企业名称)有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 (写明具体数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禁止×××(写明有关企业名称)向被执行人支付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写明具体数额)。×××(写明有关企业名称)应于裁定书送达后×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写明应支付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的具体数额)。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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