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提取被执行人储蓄存款执行裁定书
(××××) ×× 执×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元(写明本金及利息数额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