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 ××执×字第××号
××××(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行政机关名称)因…… (写明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的(××××) ××字第××号行政××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并于××××年××月××日,以(××××) ××字第××号××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支付……(写明行政××书确定的金额) ××元。
二、支付迟延履行金××元。
三、负担申请执行费××元,其他申请费××元,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元,其他诉讼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