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 ) ×× 执×字第×× 号
×× ×× (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你(单位)与……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 (或×× ×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于××××年××月××日作出的(×××× )××字第××号×× 判决 (或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字号和名称 ),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 × (或委托、或移送、或报请执行的单位或部门名称 )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年××月××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 ×支付……款×× 元。
二、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元。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