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 ×× 执×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于××××年 ××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 (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
×××持有×国护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出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如边控对象为外国人,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制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 ×××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
[或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