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执×字第××–××号
申请复议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申请复议人×××因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 ×× 执×字第××–××号拘留(或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认为……(简要写明申请的理由和复议请求)。
经审查,……(写明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或第122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原拘留(或罚款)决定。
[或“撤销×××人民法院(××××) ×× 执×字第××–××号拘留(或罚款)决定。”]
[或分项写明:“一、撤销×××人民法院(××××) ×× 执×字第××–××号拘留(或罚款)决定。”“二、……(写明变更的决定内容。不需作出变更决定的,此项不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