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执×字第××–××号
被罚款人……(写明被罚款人的姓名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写明被罚款人妨害执行的事实和应当予以罚款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项(或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罚款××元,限在××××年××月××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年××月××日
(院印)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供各级法院对妨害执行的人依法决定罚款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