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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执行案件交办函样式

××××人民法院
受托执行案件交办函


(××××)××委执×字第××号
 
××××人民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委执×字第××号委托执行案件交由你院执行,请你院接到本交办函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有关规定,抓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院。

附:
1.申请执行书
2.本院(或××××人民法院)(××××)××字第××号××书×份
3.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份
4.有关材料说明,包括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等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供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内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委托执行案件时使用。
  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以外的案件,除少数特殊情况之外,应当委托执行。需委托执行的,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办理委托手续。
  三、省内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执行案件,应以委托执行为主。如需委托执行的,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执行案件,是否委托执行由各基层人民法院决定;如需委托执行的,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四、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委托执行:
  1、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的;
  2、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多个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责任的承担有一定关联的;
  3、需要裁定变更或追加本辖区以外的被执行人的;
  4、案件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
  除上述四种情况以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便委托需异地执行的,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五、执行法院到异地办理执行案件时,应当主动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当地法院应积极协助,不得借故推托,不得消极应付,不得设置障碍,更不得与被执行人串通,对抗外地法院执行。

遇有执行人员受围攻等紧急情况,当地法院应当积极协助解困,在报告当地党委、政法委的同时,妥善处理。
  六、受托法院应当于收到委托执行手续后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最迟应当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委托手续不全的,执行期限自受托法院收到齐全手续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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