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现场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三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收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实地调查、实施查封(扣押)或者实施冻结存款,就与案件事实确认等相关的现场执法情况、违法事实等事项进行当场客观记载时使用。
3.本笔录应当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事后补充制作。
4.本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并保证字迹清楚。
5.本笔录主页上方设定的内容应当逐项填写。若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时间”项应当完整填写起止时间,并具体到“分”。
6.本笔录主体部分内容应当按照纪实、叙述的写作要求,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现场的实际所见、所闻情况,并避免对有关情况、内容进行评判、推断。
7.“现场情况记录”一般包括现场执法的经过、现场执法主要情况,并可根据需要附绘制的图样、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明材料。填写应当注意如下内容:
(1)应该记录执法人员(二人以上)进入现场时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通知书》情况;
(2)查封、扣押财产,或者冻结存款等税收执法文书的送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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