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税务稽查执法现场笔录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现场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三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收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实地调查、实施查封(扣押)或者实施冻结存款,就与案件事实确认等相关的现场执法情况、违法事实等事项进行当场客观记载时使用。
  3.本笔录应当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事后补充制作。
  4.本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并保证字迹清楚。
  5.本笔录主页上方设定的内容应当逐项填写。若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时间”项应当完整填写起止时间,并具体到“分”。
  6.本笔录主体部分内容应当按照纪实、叙述的写作要求,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现场的实际所见、所闻情况,并避免对有关情况、内容进行评判、推断。
  7.“现场情况记录”一般包括现场执法的经过、现场执法主要情况,并可根据需要附绘制的图样、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明材料。填写应当注意如下内容:
  (1)应该记录执法人员(二人以上)进入现场时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通知书》情况;
  (2)查封、扣押财产,或者冻结存款等税收执法文书的送达情况。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