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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当行罚〔 〕 号
被处罚单位(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年龄:
职务: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已经违反了
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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