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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当行罚〔    〕   号

  被处罚单位(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年龄:   职务: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已经违反了                                                                 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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