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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 ) 登保通〔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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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有关物品(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予以登记保存。未经本局批准,不得使用、销毁或者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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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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