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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检验结果告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检验结果告知书
(  )   检告〔   〕   号

                     

  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                     进行抽样并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书见附件。
  依据《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如对本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申明理由。            应当在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检的决定。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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