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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检验结果告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检验结果告知书
( ) 检告〔 〕 号
:
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
进行抽样并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书见附件。
依据《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如对本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申明理由。
应当在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检的决定。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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