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 )产样确告〔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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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依法于
年
月
日在
采集到标示为
生产(进口代理),地址为
,生产日期(或批号)为
,规格为
,商标为
的
样品。根据《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10日内将样品真实性的确认意见直接寄回本行政机关。你单位也可在收到本告知书10日内派员携带身份证明、单位授权证明到本行政机关对产品的真实性进行现场确认。
逾期未书面回复或者逾期回复的,本行政机关将按照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处理。
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在上述时限内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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