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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 )产样确告〔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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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机关依法于           日在                  
  采集到标示为                  生产(进口代理),地址为               ,生产日期(或批号)为             ,规格为         ,商标为                    样品。根据《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10日内将样品真实性的确认意见直接寄回本行政机关。你单位也可在收到本告知书10日内派员携带身份证明、单位授权证明到本行政机关对产品的真实性进行现场确认。
  逾期未书面回复或者逾期回复的,本行政机关将按照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处理。
  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在上述时限内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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