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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代表证。
  7、第4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8、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原驻在场所

变更的驻在场所

    

邮编      电话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驻在期限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3

登记证复印件

4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5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第2项文件应经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第4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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