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 文件、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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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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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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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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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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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6、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
7、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驻在场所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 文件、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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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
2
| 拟变更驻在场所的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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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登记证复印件
|
4
|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
5
|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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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