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首席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首席代表证。
7、第6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8、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首席代表登记表
代表机构名称
| | 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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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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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别(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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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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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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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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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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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证有效期限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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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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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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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不存在不得担任首席代表的以下情形:
(一)因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首席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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