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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首席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首席代表证。
  7、第6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8、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原首席代表

变更的首席代表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首席代表登记表

代表机构名称

  

首席代表姓名

 

国别(地区)

 

入境时间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境内居住地址

 

首席代表证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首席代表简历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本人承诺,不存在不得担任首席代表的以下情形:

(一)因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首席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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