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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5、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6、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7、第8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9、第9项批准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10、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设立申请登记事项

代表机构名称

 

首席代表姓名

 

驻在场所

 

邮编

 

联系电话

 

驻在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业务范围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

中文

外文

外国(地区)企业住所

 

批准设立机关

 

批准驻在期限

自      至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电子邮箱

 

外国(地区)企业其他情况

存续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有权签字人姓名

 

企业责任形式

□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

资本(资产)(单位:万美元)

 

国别(地区)

 

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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