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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驳回通知书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驳回通知书
( )外资常代驳回字[20 ]年第 号


                    
  我局收到                    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有关材料。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决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驳回理由如下: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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