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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
变更/注销登记/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
( )外资常代不受字[20 ]年第 号


 
 我局收到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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