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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受理通知书 ( )外资常代受字[20 ]年第 号 : 我局收到 设立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特此通知。 我局将于15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