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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
〔 〕 号


     (接受转送机关)      
       (申请人)       对       (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对       (规范性文件名称)  的审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以审查处理,处理期间本机关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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