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
当 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法当罚字( )第 号
当事人(单位)
性别
年龄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邮编
你(单位)在
年
月
在
因
的行为,违反了
第
条
款之规定,依据
第
条
款,决定对你处以:
1、警告。
2、罚款
百
拾
元。缴收款形式:①当场缴收。
②要求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之前将罚款交至
(银行),地址:
。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