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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证据保全通知书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
证 据 保 全 通 知 书
法保字( )第 号
:
经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进行
的行为。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上述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下述物品作为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在保全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毁或转移。
编号
类别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备注
保存地点
保管人
保存方式
见证人
当事人
执法人员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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