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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证据保全通知书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
证 据 保 全 通 知 书
 法保字( )第 号


          
经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进行                的行为。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上述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下述物品作为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在保全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毁或转移。

编号

类别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备注

 

 

 

 

 

 

 

 

 

 

 

 

 

 

 

 

 

 

 

 

 

 

 

 

 

 

 

 

保存地点

 

保管人

 

保存方式

 

见证人

 

当事人

 

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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