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对单位罚款10000元以上适用文书)
税罚告〔 〕 号
: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单位罚款10000元(含)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