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 严义明律师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1033号12楼B座
电话:021-51087770 传真: 021-51087769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职权指定专业机构(可参考附件名单),对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2003年度、2004年度实际收入和利润,进行专项审计。
事实和理由:
一、本申请人合理质疑原告2003年度年报、2004年度年报相关部分真实性
根据原告的原监事及原销售部门负责人李杰斌所作证言及提供的证据,申请人认为原告确有可能涉嫌虚增2003、2004年度收入和利润,鉴于贵州证监局对此的答复意见过于草率,申请人遂要求证监会对贵州证监局草率的答复意见进行复查。
但是,在证监会的该部分复查意见中,对于“原告2003、2004年度销售收入及成本核算存在异常情况”以及“提前确定收入的情况”,存在未告知“经查”查了什么以及所查内容如何否定了本人所述理由和证据,而仅据“经查”二字下结论的问题。此外,对于原告涉嫌“虚构销售”、违规合并收入等问题,证监会未依据本人提供的证据和线索进行相应核查,而代之以抽查、对比、查阅原告相关报表等调查手段,并据此得出结论。显然,这样的复查结论无法令人信服。
现申请人将掌握的事实及合理质疑的理由陈述如下:
1.原告披露的上述2003、2004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高达1.5亿元和2.0亿元。
2.据李杰斌提供的内部统计报表显示,原告2003年度的实际销售收入为人民币1.2亿元,2004年度的实际销售收入为1.3亿元。
3.在申请人于2006年4月20日将李杰斌提供的原告内部统计报表作为证据材料之一向证监会举报后,原告于2006年4月23日在编号为2006-014的澄清公告中辩称:“三厂2004年1月-7月的收入为485.98万元,八厂2004年1月-7月的收入为66.52万元,合计数为552.50万元已包括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中,但未在内部统计报表列示”。
4.本人向证监会提供的内部统计报表,则恰恰列示了三厂、八厂2004年1月-7月的收入,原告明目张胆的再次在澄清公告中虚假陈述,对此,证监会不闻不问。
显然,原告承认的内部统计报表,成为原告涉嫌虚增2003、2004年度收入和利润,涉嫌虚假陈述的有力证据,也成为本申请人合理质疑原告2003年年报、2004年年报相关部分真实性的合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