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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制度、公共能耗的分摊办法、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支持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例会决议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一)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二)

(十三)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须依法按程序进行,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一旦形成决议,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串连业主抵制业主委员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不得以散发公开信、张贴大小字报的形式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提前 3日送达每位委员;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 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四)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字;

(六)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二条 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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