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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会议,一般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业主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成员主持。如意见不统一,可由社区党组织协调,若协调不成,由社区党组织确定主持人。

首届业主大会由筹备组组长主持。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1、征求(表决)意见单由楼道召集人或工作服务人员逐户送达并签字;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工作服务人员收取,当面投入投票箱内,也可由业主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将征求(表决)意见单投入投票箱内。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或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统计汇总。

3、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或不书面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

  第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表决)意见单、核实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身份等。

召开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提交业主大会议案、意见单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 15日,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

公告 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形式;

2、会议的日期、地点;

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召开业主大会

(四)通报大会议事决定及说明有投票权和参加人数等情况

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备查。

  第九条 业主大会议题的限制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一般在一年以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议事内容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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