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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证

拘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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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局       │.│ ××××公安局          │
  │ 拘传证(存根)       │.│ 拘传证              │
  │ ×公预字第 号       │.│ ×公预字第 号          │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
  │单位及职业_________│.│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兹派本局侦查员│
  │住址____________│.│____对居住在____的____│
  │拘传原因__________│.│予以拘传。            │
  │拘传时间__________│第│                 │
  │批准人___________│.│                 │
  │执行人___________│.│ 局长(印)            │
  │填发时间__________│.│ (公安局印)           │
  │填发人___________│号│本证已于×年×月×日×时向我宣布。│
  │   年 月 日        │.│ 被拘传人____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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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说明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本格式是公安机关使用的拘传证。

  拘传证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凭证文书。这种凭证文书具有不可违抗的法律强制力,被拘传人必须服从,不得拒绝。该证不得多次使用,每次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在12小时内不能结束时,应当将被拘传人妥善安置好,并重新填发拘传证。

  填写拘传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该证正页上所指的被拘传人就是拘传证存根上使用的犯罪嫌疑人,这两种称谓都是同一人。被拘传人是针对被拘传的对象而言的,而犯罪嫌疑人是针对被拘传人在案件中的地位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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