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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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局 │.│ ××××公安局 │
│ 拘传证(存根) │.│ 拘传证 │
│ ×公预字第 号 │.│ ×公预字第 号 │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
│单位及职业_________│.│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兹派本局侦查员│
│住址____________│.│____对居住在____的____│
│拘传原因__________│.│予以拘传。 │
│拘传时间__________│第│ │
│批准人___________│.│ │
│执行人___________│.│ 局长(印) │
│填发时间__________│.│ (公安局印) │
│填发人___________│号│本证已于×年×月×日×时向我宣布。│
│ 年 月 日 │.│ 被拘传人____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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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说明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本格式是公安机关使用的拘传证。
拘传证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凭证文书。这种凭证文书具有不可违抗的法律强制力,被拘传人必须服从,不得拒绝。该证不得多次使用,每次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在12小时内不能结束时,应当将被拘传人妥善安置好,并重新填发拘传证。
填写拘传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该证正页上所指的被拘传人就是拘传证存根上使用的犯罪嫌疑人,这两种称谓都是同一人。被拘传人是针对被拘传的对象而言的,而犯罪嫌疑人是针对被拘传人在案件中的地位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