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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 )工商复字〔  


     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你局                    
                   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局已于         日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发送你局,请你局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未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局将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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