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
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工商 字〔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经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批准你(单位)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你(单位)应当缴纳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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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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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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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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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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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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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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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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