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场处罚决定书
编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
证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执法人员:
、
经查,你(单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构成了
行为,根据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第
项处罚:1.警告;2.罚款
。
罚款按下列第
项规定方式缴纳:1.当场缴纳;2.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
地址: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日内向
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日(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办案人员的身份,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