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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场处罚决定书
  编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          证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执法人员:                       经查,你(单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构成了                       
                           行为,根据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第  项处罚:1.警告;2.罚款   
  罚款按下列第  项规定方式缴纳:1.当场缴纳;2.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            地址: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日内向     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日(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印章)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办案人员的身份,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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