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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
 工商 字〔  


            
  现委托你(单位)代为保管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下列物品(详见《财物清单》第  号)。在保管期间,未经本局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附件:《财物清单》第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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