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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工商 字〔  


             
  本局于            日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工商   字〔     号)对你(单位)有关(财物、场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决定自        日起(全部;部分,详见《财物清单》第   号)予以解除。
  其中需退还你(单位)的财物,请你(单位)于三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本局将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财物清单》第   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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