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工商 字〔 〕 号
:
本局于
年
月
日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工商
字〔
〕
号)对你(单位)有关(财物、场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决定自
年
月
日起(全部;部分,详见《财物清单》第
号)予以解除。
其中需退还你(单位)的财物,请你(单位)于三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本局将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财物清单》第
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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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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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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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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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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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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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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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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