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工商行政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工商   字〔     

            
  为调查你(单位)涉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有关证据(详见《财物清单》第  号)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存放在  
                         ,由                    负责保管。在此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本局将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附件:《财物清单》第 
  办案人员: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印章)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