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工商
字〔
〕
号
:
为调查你(单位)涉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有关证据(详见《财物清单》第
号)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存放在
,由
负责保管。在此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本局将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附件:《财物清单》第
号
办案人员: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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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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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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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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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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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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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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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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