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生产性外商投资所得税优惠
| 1.生产性收入超过全部收入50%的证明材料;
2.外资注册资本到位比例的验资报告;
3.企业实际经营地在区内的证明;
4.企业章程;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审批
| 县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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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
| 1.能源项目企业应提供有权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企业章程;
2.交通项目企业应提供资料有权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省级以上交通部门的批准许可证书复印件和企业章程;
3.港口、码头企业应提供有权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省级以上交通部门的批准证书或省级以上口岸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给予新建港口码头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企业章程;
4.以上优惠如属仅限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应提供外国投资者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
|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审批
| 省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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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享受15%税率。
|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
2.外资注册资本到位比例的验资报告;
3.本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超过全部收入50%的证明材料;
4.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复印件;
5.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6.原税务机关批复同意享受双密企业低税率优惠的批复复印件。
|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审批
| 省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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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投资金额较大且回收时间较长的外商投资项目
| 1.有权部门批准证书复印;
2.外资注册资本到位比例的验资报告;
3.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资回收期的测算;
4.有权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类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5.企业章程。
|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审批
| 省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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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 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单位名单或改制批复、经批准的改制方案、改制企业股权证明等资料。
| 企业应在转制之日起15日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审批
| 县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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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税收优惠政策
| 1.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单位文件;
2.非流通股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支付对价合同或协议书。
|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审批
| 县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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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供相关保护基金的计提、动用情况和净资产数额的说明。
|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审批
| 县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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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社会公益政策
| 1.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2.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审批
| 县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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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就业再就业政策
|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加盖劳动保障部门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2.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清册;
3.《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5.为下岗事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或凭证;
6.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书面说明。
|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审批
| 县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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