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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
〔 〕 号


(第三人) 
  (申请人)      因不服(被申请人)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决定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你(单位)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你。请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有关复议请求的书面意见、证据及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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