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成交裁定书样式
上海市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名称)( ) 字第 号 ,于 年 月 日向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本院于 年 月 日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的(写明财产的具体名称、数量)。但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于 年 月 日依法委托(拍卖行名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具体的财产名称、数量),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现因(买受人)愿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应买,并已缴纳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