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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定额通知书

核定定额通知书



税核〔  〕 号


(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月应纳税额为     元(分税种税额见下表)。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应纳税款。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执行。

  应纳税额明细表

┌───────────┬──────────┬──────────┬────────┐
│    税  种    │  应纳税经营额  │  税率(征收率)  │ 税 额(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税额合计(大写):                                 │
└──────────────────────────────────────────┘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1、定额执行期间内,如你户月应纳税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的核定定额百分之     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2、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定额执行期满后    日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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