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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

广州市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


  初次认定日期:
  申   请   人 :             (章)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申请延续认定广州市著名商标须知

  一、延续认定广州市著名商标的申报要求:
  根据《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效期满需保留"广州市著名商标"的,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提起和审查适用本章的规定。
  二、延续认定广州市著名商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注册商标或外国企业(含自然人)在中国注册并许可广州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商标;
  (二)商标持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质量优良,并保持稳定;
  (五)商标所有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
  三、延续认定广州市著名商标,还将参考以下因素:
  (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利润、税收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发展良好;
  (二)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
  (三)商标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或使用;
  (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出口量较大;
  (五)"老字号"企业长期使用的主要商标;
  (六)近三年获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名牌产品的商标;
  (七)高新技术商品上使用的商标;
  (八)获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使用的商标。
  四、延续认定广州市著名商标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广州市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表格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印发);
  (一)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证、自然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的商标注册证);
  (二)延续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如有变更、续展、转让的,还须提交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原件;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申请人近三年的商品年销售量、营业额的情况(须提交企业财务报表);
  (五)商标使用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销售量、营业额的证明材料(须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原件);
  (六)该商标申请认定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的证明材料;
  (七)该商标申请认定的商品销售区域(含境外)的证明材料;
  (八)市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商标使用商品主要经济指标的同行业排名证明;
  (九)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获奖情况的证明;
  (十)认定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料。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延续认定著名商标的,应当向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二)认定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人上报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认定委员会对已受理的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在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审议决定。
  六、填表说明及材料要求
  (一)申请人应按照本表各页说明的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应采用A4规格的纸张制作证明材料,按照本表内容的先后顺序制作目录,将材料装订成册,标明页码,并将相关页码填写在本表相应栏目;
  (三)申请材料为一式一份;
  (四)申请人须提交以jpg或bmp格式制作的申请商标黑白图样1份和以PowerPoint格式制作的演示文稿(幻灯片)。演示文稿内容应包括申请商标图样,企业外景、生产线和办公场地照片各2张,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照片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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