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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            。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也可以按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 30%的,应当在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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