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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下列计算方式确定:
  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业主投票权代理)
  业主在行使选举权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的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监护人代表业主投票,可视为业主授权,不再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要求)
  涉及支取专项维修资金、解聘物业公司等重大事项,在业主大会召开之前,事先告知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办事处、居委会,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严格按程序召开业主大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八)                。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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